农业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一、主要内容
我国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已取得初步的成绩。1997年,我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78年文本 ,同年,开始受理品种权申请。
二、涉农专利
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
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权人除了享有这些经济权利外,还享有精神权利。精神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享有的表明其是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它与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9条规定,新品种的培育人享有授权品种的署名权。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也具有知识产权所存在的相关特征,如客体的无形性和公开性(商业秘密和部分作品除外)、易于传播性、权利的地域性、期限性(商业秘密例外)等。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志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