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支持学校“双一流”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教育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部署,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内蒙古农业大学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在校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中心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支持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服务于地方产业,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三)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与内蒙古农业大学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设置
(一)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图书馆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 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由内蒙古农业大学校长高聚林教授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图书馆副校长刘廷玺教授、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王怀栋教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图书馆馆长付学良教授、副馆长李新副研究馆员、科技处处长铁牛教授、研究生院院长王喜明教授、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刘景辉教授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向学校党政汇报中心建设情况;制订中心长期规划和相关业务规章;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2)业务小组。由图书馆情报分析骨干成员及中心业务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3)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学校“双一流”学科的学者、学科带头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家、专利事务所的业务专家,为广大师生、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培训,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从专业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提供业务支撑。
(三) 兼职网站管理员。技术支持部负责中心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与维护,中心主任是网页内容审核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一)严格遵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产、学、研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二) 工作职责
(1)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2)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3)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双一流”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传递服务、专利检索服务、专利分析服务等。
(4)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5)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6)为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7)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业务受理
(1) 委托方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提交专利服务委托申请。
(2) 中心业务组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讨论制定该业务的完成计划。
(3) 委托方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 专利检索与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托图书馆信息资源及信息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撰写公正客观的专利信息服务报告。
第四章 人员培训
(一)知识产权服务人员资格要求
(1)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人员资格要求。
(2)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分析人员资格要求。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员资格要求。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1)新进人员培训:对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新进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2)现有服务团队人员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系统进行专业化知识及技能学习。
第五章 管理运行
(一)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在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二) 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出具报告;建立双人审核制度。
(三) 委托方需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需求,明确提供地域范围、时间区间、技术范围、申请人、发明人、申请日、公开日、分类号、关键词等信息。
(四) 委托方不能准确提供完成知识产权服务必需提供的技术资料,例如:申请号、技术领域主题等,中心拒绝受理服务。
(五) 中心对已经受理的服务请求,需经过需求提交、需求确认、相关检索、检索结果交付、反馈和确认、结算及归档等主要步骤。
(六) 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采用规范模式,包含检索时间、检索人员、审核人员、委托时间、待检索的技术方案、检索用数据库、基本检索要素、检索式及结果、检索文献列表等等项内容。
(七) 中心部分业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可定期/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笔收费均通过校园卡缴纳或对公转账,拒绝现金、个人转账等形式。
第六章 资源与人员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二)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 中心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16名,人员资质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 5 年以上信息服务的人员 12 人,从事过3年以上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服务工作的人员8人,1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11人外语水平为英语六级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一) 中心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不以中心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中心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 中心实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及学校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三)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整理完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章 保密制度
(一) 保密制度和纪律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除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二)预防措施与方法
加强领导对中心的保密管理工作,宣传保密知识、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谁上网,谁泄密、谁负责工作原则。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一) 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按学科、专业分类的存档归档工作,并设“专人专管”制度。
(二) 建立中心项目档案库(电子版档案、纸质档案),运用档案管理软件,高效归档、存档、分类、查找、检索。
(三) 定期培训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档案管理人员,持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