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保密制度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提交的相关信息属于秘密信息,部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列举的秘密事项,例如与国家重大决策事务相关的检索委托、军工科研院所或军队委托的与国防建设相关的检索委托等。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一、保密制度和纪律
(1) 各级管理人和保密人员密切协助配合,主动为校内外有知识产权需求的机构各个人服务。对外的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本中心机密事项,将由中心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
(2) 对合同书的相关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复印留存。复制相关资料按原文的密级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做密级销毁。
(3)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除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4) 保密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而长期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把自己保管和经营的密级性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履行签收手续。
二、预防措施与方法
(1) 加强领导对中心的保密管理工作,成立保密小组,负责中心合同书、文件、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相关证件的日常保密工作。宣传保密知识、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2) 牢记“应该保密的保密”和“应该公开的公开”保密工作原则。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3) 保密人员不仅学习保密守则,加强学习知识产权相关项目(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的作用、社会价值。
(4) 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谁上网,谁泄密、谁负责工作原则。